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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船厂LNG罐舱火灾事故:3人遇难,多方面违规致事故发生

2026-04-15 09:58:29

船东

 

2025年8月5日,江苏扬州仪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发生一起LNG罐舱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6万元。近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系外包单位违章动火、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监管不严等多因素叠加导致。
事故基本情况
涉事船舶为单机单舵汽车滚装运输船,总长199.99米,型宽37.7米,最高15层(部分区域为5层),船上设有1个LNG罐舱,舱内内置2个LNG燃料罐。该船舶(编号SA-1)建造处于船体合拢阶段,此时两个LNG罐体已安装完毕,罐舱盖板就位,上下分段及立柱正处于调整连接状态。
江苏金陵船舶公司共有外包商67家,其中SA-1船船体合拢阶段涉及20家外包单位。2025年8月5日下午,进入罐舱作业的22名人员分属8家企业,主要开展设备及管道安装、焊接、打磨除锈等作业。
事故事发经过
2025年8月5日14时36分许,正翔公司员工和某海在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焊接作业。作业约2至3分钟后,其焊接掉落的焊渣引燃左侧LNG储罐右后吊耳北侧的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某海当即用戴焊工手套的手拍打灭火,随后使用灭火器扑救仍未控制火势,火情迅速扩大。
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发现火情后陆续撤离,但由于罐舱内部结构复杂,施工脚手架与舱层交错,友谊公司和同景公司共7名员工未能及时撤离而被困。14时43分,江苏金陵项目主管刘某林得知火情后,立即报告项目经理褚某海;14时44分,褚某海先后向公司安环部护船组长赵某骧、生产管理部部长陈某荣、安环部部长赵某军及安全总监杨某杰通报情况;15时02分,杨某杰拨打119报警。
事故原因认定
直接原因
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手续,动火人员和某海焊接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燃储罐表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势快速蔓延,罐舱内迅速充满大量高温有毒浓烟(主要成分为HCN和CO),导致7名人员被困,最终造成3人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违章组织动火作业:正翔公司未经有效申请,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实际动火人员在未申请、无监护、未清理作业现场的情况下违章操作,直接引发火灾。
2. 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江苏金陵未认真审核作业申请、未核对作业人员身份、未现场确认动火安全措施,对正翔公司代签动火作业相关文件的行为失察,违规发放动火证。
3. 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江苏金陵对外包单位缺乏有效协调管理,未针对性开展应急疏散演练,逃生路线设置不合理,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警,延误救援时机。
4. 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船舶罐舱及压载舱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内部结构复杂、作业面狭窄,江苏金陵未充分辨识罐舱施工作业中存在的火灾、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等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四、事故处理建议
1. 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兼监护人贺某彬,未规范履行动火作业申报程序,未履行监护职责,组织未获批人员违章动火,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正翔公司员工和某海,违规开展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江苏金陵项目经理褚某海,作为涉事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江苏金陵法定代表人江某忠等4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仪征开发区、仪征市工信局、仪征市消防大队,分别向仪征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仪征市政府向扬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深刻教训
1. 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仪征开发区管委会未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船舶修造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分属不同部门,导致职责边界不清、推诿扯皮,埋下安全隐患。
2. 切实加强外包单位管理:外包管理不严格是本次事故的诱因之一,未组织外包单位开展联合应急疏散演练,是导致人员伤亡的重要因素,企业需强化外包单位全流程管控。
3. 充分认知船舶行业安全风险:船舶建造总装阶段,合拢、焊接、管装等多工种交叉作业,安全风险高、管控难度大。江苏金陵虽有同类新型船舶建造经验,但仍未充分认识罐舱内保温材料的火灾风险,未对罐舱明火作业实施提级管理。
4. 严格管控特殊作业流程:动火作业审批、管理不严格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特殊作业审批程序,审批人员需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禁代签、补签、冒签等违规行为,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