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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三十余年全面大修,新《海商法》如何支撑海洋强国建设

2026-06-29 16:40:52

机务
 
货物运抵海外港口后买家弃货失联,滞港费、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积,依据旧版《海商法》承运人仅能向收货人追责,但收货人失联、托运人以货权风险转移为由拒担责任,船企维权无门。三十多年来同类纠纷层出不穷,权责界定模糊导致裁判标准不一,外贸、航运、货代常年陷入诉讼,制约跨境贸易发展。5 月 1 日,历经三十余年首次全面修订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落地,为航运贸易高质量对外开放、海洋强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近期媒体邀约青岛、厦门海事法院资深法官,从时代价值、实务适用、企业合规多角度解读新规。

一、革故鼎新,锚定新时代航运发展战略方向

我国超九成外贸货物依靠海运,航运数字化、绿色化提速,跨境电商、多式联运新业态快速扩张,原有海商法规则已难以匹配行业变革。新《海商法》吸收国际海事公约先进经验,兼顾国内市场实际,实现制度体系全面升级。

1. 夯实海洋强国法治底座

新法直面航运数字化、绿色转型痛点,新增 “电子运输记录” 独立章节,明确电子单证法定效力,补齐航运无纸化法律短板;增设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确立 “谁漏油、谁赔偿” 核心原则,配套油污强制保险与赔偿基金,压实海洋生态保护责任。厦门海事法院俞建林庭长表示,新规同步解决数字化转型法律障碍与海洋环保监管难题,契合海洋强国建设核心要求。

2. 打通内外贸航运规则壁垒

修订前国内沿海、国际海运长期实行规则 “双轨制”,本次新法删除沿海运输排除海上货运合同规则的限制,形成 “最小双轨制”:整体规则统一,仅在承运人免责、迟延交付认定等场景设置差异化条款,内外贸企业可共用一套基础合规标准,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布局。

3. 对标国际规则,提升我国海事话语权

新法参考《鹿特丹规则》完善涉外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装卸港位于我国境内的国际海运合同强制适用本法。在借鉴国际通行制度的同时融合本土司法实践,打造中国特色海事法律体系。未来中外商事主体将更多选择适用我国海商法,推动我国从国际规则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海事规则参与者、制定者。青岛海事法院副院长欧阳明程指出,此次修订不只是条文调整,更是适配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制度升级,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新发展格局顶层部署。

二、细化权责规则,全流程破解行业实务痛点

新法重构海上货物运输全链条法律规范,针对长期司法难点出台明确裁判标准。
  1. 统一内外贸货运权责,区分差异化适用边界
     
    沿海运输纳入第四章统一规制,但承运人不得享受航海过失免责、船上火灾免责;迟延交付除合同约定期限外,新增 “合理时间” 判定标准;国际海运凭提单放货,国内沿海运输凭收货人身份证明提货。同时拓宽承运人管货义务范围,覆盖货物接收至交付全流程,明确集装箱适航义务,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可认定为实际承运人,同等享有赔偿限额保护。
  2. 重塑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规则,解决弃货维权难题
     
    旧法规定弃货相关费用全部由收货人承担,新法第九十三条作出重大调整:收货人从未主张提货、未行使货权的,全部成本与风险由托运人兜底,承运人负有提前书面通知义务;仅当收货人已换单提货、实际占有货权后弃货,责任才由收货人承担。若承运人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托运人可拒绝承担新增费用,确立 “订舱方兜底” 全新责任逻辑。
  3. 确立电子单证法定地位,支撑航运无纸化
     
    专设电子运输记录章节,落实功能等同、非歧视原则,合规电子单证与纸质提单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支持纸电单证互相转换,化解 “船到港、纸质单据未送达” 行业痛点,降低单证流转成本。同时对企业电子数据存证、防篡改、身份核验风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分类划定合规红线,指导市场主体风险防控

新法重构风险分配格局,分别对外贸电商、货代、航运企业给出清晰经营调整指引。

外贸及跨境电商企业

重点防范海外买家弃货风险:优先选用 CIF、CFR 术语锁定货权,谨慎 FOB 模式;贸易合同写明买家提货义务与弃货赔付条款;建立海外客户资信审查机制,高风险地区收取预付款;结算优先信用证、全款预付,严控赊销长账期业务,避免货款、滞港双重损失。

货运代理企业

厘清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双重身份,通过标准化委托、订舱协议明确业务属性;合同预先约定无人提货、退运改港费用承担规则;完整留存订舱、沟通、付款全部凭证,规范电子单证归档;货物到港前主动核实提货意向,出现弃货风险第一时间书面告知托运人。

海运、船企经营主体

  1. 区分内外贸运输法律差异,沿海运输不得主张航海、火灾免责,常态化船员新法培训;
  2. 新法大幅上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同步升级船舶保险、足额投保油污强制责任险;
  3. 境内装卸港国际海运合同不得约定适用境外法律,提单清晰批注舱面货、免责特殊条款;
  4. 推广电子运输记录,建立完整电子单证管理流程,重视诉讼时效管理,减少单纯时效抗辩。

四、行业长远价值

新《海商法》实施将全面规范海运外贸市场秩序,释放行业发展活力。航运企业、外贸商家、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协同落地新规,统一裁判与经营标准,持续净化海运营商环境。依托完善本土海事法治体系,我国航运产业将加速由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持续提升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