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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2026-10-10 10:42:21

船厂

2026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规定》全文共7章65条。

《规定》适用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燃油以外其他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水上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一般规定方面,《规定》明确船舶材料、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及国际条约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船员应具备防污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培训。港口、码头、装卸站及修造单位应配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船舶从事舷外拷铲、油漆作业、使用焚烧炉、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排放污染物和压载水、冲洗沾污甲板、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及燃料供受等作业,应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应及时补报。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及沉船打捞、油轮水上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作业方应进行方案可行性研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船舶污染物排放与接收方面,《规定》要求船舶排放污染物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规定,在排放控制区内还应遵守相关控制要求,使用低硫燃油或采取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船舶应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接收。接收单位作业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及拟处置方式去向等情况,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并每月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应按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在相应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应保留2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应保留3年,压载水记录簿应保留2年,期满后由船舶所属公司保留3年。

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方面,《规定》明确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的货物。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代理人应在进出港24小时前办理船舶适载申报,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在船舶适载申报前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托运人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评估。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能力情况材料。

水上拆解、打捞、修造作业方面,《规定》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进行水上拆解和船舶油舱修理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将残余物和废弃物有效处置,将燃油舱、货油舱存油驳出,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并取得污染物接收单证和有效测爆证书。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应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起浮船坞或开启坞门。

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对船舶材料结构防污设备不符要求、未持有防污证书文书、违法排放污染物、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接收单位违规作业、未经批准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托运人谎报货物、船舶燃料供给单位违规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罚款,罚款金额从2000元至50万元不等,情节严重的可责令船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或禁止进出港口。

《规定》同时明确,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及后续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相关部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