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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木兹海峡封锁+中东战火升级:航运租船合同纠纷频发,船东与租家权责全解析

2026-03-18 09:14:23

船检

 

美以联合对伊军事行动正式打响,随即引发伊朗全方位区域报复,不仅以色列境内遭遇密集导弹袭击,海湾地区阿联酋、沙特、巴林、阿曼、科威特等多国美军基地及关键设施,也接连遭到弹道导弹与无人机突袭,中东地缘局势彻底失控。作为全球能源航运咽喉的霍尔木兹海峡被伊朗实施封锁,数百艘往来船舶被迫在海峡内外停摆,全球石油运输、大宗商品海运链路近乎中断,这场突发战火也让国际航运界陷入前所未有的合同履行危机,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责争议、违约索赔、合同解除等问题集中爆发。
面对海量行业咨询,Gard、Skuld等多家国际知名保赔协会紧急发布通函,为会员单位提供针对性法律与实操指导。本文结合两大保赔协会核心通函内容,深度拆解中东战火下租船合同核心争议点,厘清不同租船模式下双方权利义务,为航运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置纠纷提供专业参考。

一、核心法律争议:船东能否拒绝高危航次指令?

此次危机中,最受航运从业者关注的核心问题,莫过于船东及船长是否有权拒绝租船人下达的前往波斯湾、以色列港口、红海等高危区域的航次指令,这也是后续所有纠纷的核心源头,其判定核心依托国际公约与租船合同双重约定。
从国际公约层面来看,SOLAS公约明确赋予船长对船舶航行安全的绝对最终决策权,船长基于安全考量做出的拒绝驶入风险区域决定,具备法定效力,但该决定带来的合同责任后果,需严格按照租船合同具体条款判定,并非船东单方决策即可免除全部合同义务。
从合同条款层面,战争险条款是核心判定依据。BIMCO发布的CONWARTIME、VOYWAR 2013及2025版标准条款,以及Shelltime 4/6等主流油轮租船合同格式,均明确赋予船东相应权利:若船东、船长经合理判断,认定船舶、船员、货物面临切实战争风险,有权拒绝驶往或通过相关风险区域。值得注意的是,该“合理判断”并非主观臆断,需基于善意原则,结合客观事实做出,且危险需具备实际发生可能性或重大概率,船东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航次风险评估、留存新闻报道、与代理及船旗国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拒航。
同时,合同签订时的风险约定也至关重要。若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船东需承担该区域贸易风险,或船东签约时明知船舶将在高危区域运营、合同标注特定航线“始终允许通行”,则默认船东已接受相关风险,无权随意拒绝指令;但如果签约后区域风险发生**质的变化**,远超签约时可预见范围,即便有前述约定,船东仍可合法拒绝前往。
若合同中无专门战争险条款,安全港保证条款可作为补充依据。当前战争险承保机构已全面取消波斯湾等区域常规承保、大幅上调保费,足以认定该区域为不安全港口,多数租船合同中均包含安全港默示或明示保证条款,船东可据此拒绝驶入不安全港口。其中,定期租船合同中安全港条款被推定存在的概率较高,指定港口的航次租船合同则概率较低,涉及默示条款判定时,需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保赔协会。

二、分场景权责划分:不同租船模式、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

(一)港口突发不安全,租船人是否需重新下达指令?

定期租船与航次租船在该问题上权责差异显著。定期租船模式下,若船舶驶往目的港途中,港口突发不安全状况,租船人负有重新下达安全航行指令的法定义务,且船舶在等待新指令期间,租船人需照常支付租金,不得停租;而航次租船模式下,租船人无此项强制义务,若指定港口变为不安全,合同变更或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过程需标注“无损权益”,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单方毁约。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船舶只能在港外等待直至合同落空,但结合当前波斯湾长期高危的局势,该方式不具备实操性,协商改港卸货是最优解决方案。

(二)高额附加战争险保费,由哪一方承担?

保费承担主体以合同约定的战争险条款为准,若租船合同纳入BIMCO CONWARTIME 2013、VOYWAR 2013标准条款,且船舶驶入条款定义的战争风险区域,由此产生的大幅上涨附加战争险保费,全部由租船人承担,船东无需额外支付。当前霍尔木兹海峡周边区域已被联合战争委员会列为战争风险指定区域,符合条款触发条件,保费分摊规则明确。

(三)船舶受损、货物延误,索赔与免责边界在哪?

若租船人明知指令违法仍执意要求船东驶入高危区域,构成合同违约,持续违约将升级为根本违约,船东可依据合同索赔相关损失,但需遵循因果关系、减损义务及远因原则。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因遵守租船人指令导致船舶受损,可依据NYPE46第8条等默示赔偿保证条款索赔,但需证明租船人指令是损失直接原因,且船东自身合同约定承担的风险除外。
针对货物延误、损坏索赔,若提单并入《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船东可援引规则中“战争行为”“非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损失”等抗辩理由免责;多数标准提单中“安全可行前提下驶往就近港口”的条款,也赋予船东改港卸货的权利,改港卸货不构成违约,船东需做好货物残损检验记录,防范后续货损索赔。

(四)船舶被困高危区域,延误损失与合同落空判定

定期租船模式下,除非延误时长达到合同落空程度,否则延误期间租金照常支付,租船人无权停租;航次租船模式下,海上航次延误损失由船东承担,货物作业期间装卸时间、滞期费照常计算,仅触发特定除外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时例外。若船舶被扣非双方过错导致,租船人无需承担延误赔偿责任。
合同落空是双方关注的焦点,英国法律下,仅履行成本增加不足以认定合同落空,需客观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且履行方式彻底改变。港口短期不安全不构成落空,长期封锁阻碍履行才可能触发,且举证难度极高。定期租船合同落空受《1945年合同落空法》管辖,落空后租金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可能需返还;航次租船合同因周期较短,落空概率更高,落空后双方损失自行承担,运费已支付的船东可保留款项。

(五)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实操中如何适用?

英国普通法中无通用不可抗力概念,仅租船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方可援引适用。BIMCO 2022版不可抗力条款将战争、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纳入范畴,当前中东战火大概率触发该条款,但援引需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且条款适用不中止租金支付、不停止装卸时间计算,仅无货装载时可依约定解除合同。
除不可抗力外,部分租船合同含明示解除条款,如VOYWAR 2013、2025版约定,船东合理判断面临战争风险,可在装货前解除合同,但需先要求租船人在约定范围内指定安全港;Shelltime 5等油轮租船合同也有专属解除条款,具体效力需以条款措辞为准。

三、红海、以色列港口附加风险提示

此次战火蔓延范围远超霍尔木兹海峡,红海、以色列港口同样面临极高航运风险,且权责判定存在细微差异。以色列港口已遭遇多次袭击,船东有权依据战争险条款拒绝前往,合理性较强;红海局势相对复杂,胡塞武装宣布终止停火协议,威胁袭击关联美以的船舶,此类船舶船东拒绝驶经红海具备正当性,无关联船舶的拒航合理性则存在争议,船东需提前做好风险评估,留存完整证据。

四、航运企业实操应对指南:六大核心举措规避风险

结合国际保赔协会专业建议,船东与租船人需优先以安全为核心,规范操作流程,留存完整证据,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与财产损失,具体可落实六大举措:

1. 坚守安全底线,严守法定准则

船舶与船员安全是第一原则,无论合同条款如何约定,船舶均无义务驶入存在即时危险的区域,严格遵守SOLAS公约及船旗国、保险机构的安全指引,拒绝违规高危指令,避免人身与财产重大损失。

2. 开展专业风险评估,留存完整证据

定期租船模式下,船东享有合理期限审核租船人指令合法性,需充分利用该期限,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航次风险评估,同步留存新闻报道、机构通知、沟通记录、评估报告等全部证据,为后续拒航、索赔提供支撑。

3. 加强双方协作,优先协商解决

船东与租船人之间存在默示协作义务,双方需保持畅通沟通,优先通过协商达成改港、调整航次等解决方案,避免单方强硬拒航或强制指令引发诉讼纠纷,协商一致的方案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权责划分。

4.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符合合同形式要件

船东依据战争险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行使权利时,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明确告知租船人拒航理由、风险依据、诉求主张,保留通知送达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失效。

5. 新增合同附加条款,防范后续风险

针对高危区域贸易的新签租船合同,需增设战争风险专属附加条款,明确战争险保费承担、高危区域拒航权利、合同解除条件、延误责任划分等内容,从源头规避纠纷,建议签约前咨询保赔协会或专业律师。

6.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切勿生搬硬套

中东局势每日动态变化,不同船舶、不同合同版本、不同时间节点的权责判定均存在差异,切勿盲目套用通用规则,涉及重大决策、合同解除、索赔诉讼等事项,务必第一时间联系保赔协会抗辩险理赔专员或海事专业律师,获取最新、最精准的法律指导。
美以联合对伊军事行动正式打响,随即引发伊朗全方位区域报复,不仅以色列境内遭遇密集导弹袭击,海湾地区阿联酋、沙特、巴林、阿曼、科威特等多国美军基地及关键设施,也接连遭到弹道导弹与无人机突袭,中东地缘局势彻底失控。作为全球能源航运咽喉的霍尔木兹海峡被伊朗实施封锁,数百艘往来船舶被迫在海峡内外停摆,全球石油运输、大宗商品海运链路近乎中断,这场突发战火也让国际航运界陷入前所未有的合同履行危机,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责争议、违约索赔、合同解除等问题集中爆发。
面对海量行业咨询,Gard、Skuld等多家国际知名保赔协会紧急发布通函,为会员单位提供针对性法律与实操指导。本文结合两大保赔协会核心通函内容,深度拆解中东战火下租船合同核心争议点,厘清不同租船模式下双方权利义务,为航运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置纠纷提供专业参考。

一、核心法律争议:船东能否拒绝高危航次指令?

此次危机中,最受航运从业者关注的核心问题,莫过于船东及船长是否有权拒绝租船人下达的前往波斯湾、以色列港口、红海等高危区域的航次指令,这也是后续所有纠纷的核心源头,其判定核心依托国际公约与租船合同双重约定。
从国际公约层面来看,SOLAS公约明确赋予船长对船舶航行安全的绝对最终决策权,船长基于安全考量做出的拒绝驶入风险区域决定,具备法定效力,但该决定带来的合同责任后果,需严格按照租船合同具体条款判定,并非船东单方决策即可免除全部合同义务。
从合同条款层面,战争险条款是核心判定依据。BIMCO发布的CONWARTIME、VOYWAR 2013及2025版标准条款,以及Shelltime 4/6等主流油轮租船合同格式,均明确赋予船东相应权利:若船东、船长经合理判断,认定船舶、船员、货物面临切实战争风险,有权拒绝驶往或通过相关风险区域。值得注意的是,该“合理判断”并非主观臆断,需基于善意原则,结合客观事实做出,且危险需具备实际发生可能性或重大概率,船东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航次风险评估、留存新闻报道、与代理及船旗国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拒航。
同时,合同签订时的风险约定也至关重要。若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船东需承担该区域贸易风险,或船东签约时明知船舶将在高危区域运营、合同标注特定航线“始终允许通行”,则默认船东已接受相关风险,无权随意拒绝指令;但如果签约后区域风险发生**质的变化**,远超签约时可预见范围,即便有前述约定,船东仍可合法拒绝前往。
若合同中无专门战争险条款,安全港保证条款可作为补充依据。当前战争险承保机构已全面取消波斯湾等区域常规承保、大幅上调保费,足以认定该区域为不安全港口,多数租船合同中均包含安全港默示或明示保证条款,船东可据此拒绝驶入不安全港口。其中,定期租船合同中安全港条款被推定存在的概率较高,指定港口的航次租船合同则概率较低,涉及默示条款判定时,需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保赔协会。

二、分场景权责划分:不同租船模式、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

(一)港口突发不安全,租船人是否需重新下达指令?

定期租船与航次租船在该问题上权责差异显著。定期租船模式下,若船舶驶往目的港途中,港口突发不安全状况,租船人负有重新下达安全航行指令的法定义务,且船舶在等待新指令期间,租船人需照常支付租金,不得停租;而航次租船模式下,租船人无此项强制义务,若指定港口变为不安全,合同变更或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过程需标注“无损权益”,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单方毁约。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船舶只能在港外等待直至合同落空,但结合当前波斯湾长期高危的局势,该方式不具备实操性,协商改港卸货是最优解决方案。

(二)高额附加战争险保费,由哪一方承担?

保费承担主体以合同约定的战争险条款为准,若租船合同纳入BIMCO CONWARTIME 2013、VOYWAR 2013标准条款,且船舶驶入条款定义的战争风险区域,由此产生的大幅上涨附加战争险保费,全部由租船人承担,船东无需额外支付。当前霍尔木兹海峡周边区域已被联合战争委员会列为战争风险指定区域,符合条款触发条件,保费分摊规则明确。

(三)船舶受损、货物延误,索赔与免责边界在哪?

若租船人明知指令违法仍执意要求船东驶入高危区域,构成合同违约,持续违约将升级为根本违约,船东可依据合同索赔相关损失,但需遵循因果关系、减损义务及远因原则。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因遵守租船人指令导致船舶受损,可依据NYPE46第8条等默示赔偿保证条款索赔,但需证明租船人指令是损失直接原因,且船东自身合同约定承担的风险除外。
针对货物延误、损坏索赔,若提单并入《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船东可援引规则中“战争行为”“非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损失”等抗辩理由免责;多数标准提单中“安全可行前提下驶往就近港口”的条款,也赋予船东改港卸货的权利,改港卸货不构成违约,船东需做好货物残损检验记录,防范后续货损索赔。

(四)船舶被困高危区域,延误损失与合同落空判定

定期租船模式下,除非延误时长达到合同落空程度,否则延误期间租金照常支付,租船人无权停租;航次租船模式下,海上航次延误损失由船东承担,货物作业期间装卸时间、滞期费照常计算,仅触发特定除外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时例外。若船舶被扣非双方过错导致,租船人无需承担延误赔偿责任。
合同落空是双方关注的焦点,英国法律下,仅履行成本增加不足以认定合同落空,需客观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且履行方式彻底改变。港口短期不安全不构成落空,长期封锁阻碍履行才可能触发,且举证难度极高。定期租船合同落空受《1945年合同落空法》管辖,落空后租金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可能需返还;航次租船合同因周期较短,落空概率更高,落空后双方损失自行承担,运费已支付的船东可保留款项。

(五)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实操中如何适用?

英国普通法中无通用不可抗力概念,仅租船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方可援引适用。BIMCO 2022版不可抗力条款将战争、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纳入范畴,当前中东战火大概率触发该条款,但援引需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且条款适用不中止租金支付、不停止装卸时间计算,仅无货装载时可依约定解除合同。
除不可抗力外,部分租船合同含明示解除条款,如VOYWAR 2013、2025版约定,船东合理判断面临战争风险,可在装货前解除合同,但需先要求租船人在约定范围内指定安全港;Shelltime 5等油轮租船合同也有专属解除条款,具体效力需以条款措辞为准。

三、红海、以色列港口附加风险提示

此次战火蔓延范围远超霍尔木兹海峡,红海、以色列港口同样面临极高航运风险,且权责判定存在细微差异。以色列港口已遭遇多次袭击,船东有权依据战争险条款拒绝前往,合理性较强;红海局势相对复杂,胡塞武装宣布终止停火协议,威胁袭击关联美以的船舶,此类船舶船东拒绝驶经红海具备正当性,无关联船舶的拒航合理性则存在争议,船东需提前做好风险评估,留存完整证据。

四、航运企业实操应对指南:六大核心举措规避风险

结合国际保赔协会专业建议,船东与租船人需优先以安全为核心,规范操作流程,留存完整证据,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与财产损失,具体可落实六大举措:

1. 坚守安全底线,严守法定准则

船舶与船员安全是第一原则,无论合同条款如何约定,船舶均无义务驶入存在即时危险的区域,严格遵守SOLAS公约及船旗国、保险机构的安全指引,拒绝违规高危指令,避免人身与财产重大损失。

2. 开展专业风险评估,留存完整证据

定期租船模式下,船东享有合理期限审核租船人指令合法性,需充分利用该期限,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航次风险评估,同步留存新闻报道、机构通知、沟通记录、评估报告等全部证据,为后续拒航、索赔提供支撑。

3. 加强双方协作,优先协商解决

船东与租船人之间存在默示协作义务,双方需保持畅通沟通,优先通过协商达成改港、调整航次等解决方案,避免单方强硬拒航或强制指令引发诉讼纠纷,协商一致的方案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权责划分。

4.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符合合同形式要件

船东依据战争险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行使权利时,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明确告知租船人拒航理由、风险依据、诉求主张,保留通知送达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失效。

5. 新增合同附加条款,防范后续风险

针对高危区域贸易的新签租船合同,需增设战争风险专属附加条款,明确战争险保费承担、高危区域拒航权利、合同解除条件、延误责任划分等内容,从源头规避纠纷,建议签约前咨询保赔协会或专业律师。

6.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切勿生搬硬套

中东局势每日动态变化,不同船舶、不同合同版本、不同时间节点的权责判定均存在差异,切勿盲目套用通用规则,涉及重大决策、合同解除、索赔诉讼等事项,务必第一时间联系保赔协会抗辩险理赔专员或海事专业律师,获取最新、最精准的法律指导。